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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昆明市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
| 作者 WSMARKET 于 2009-10-16 1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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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8月31日正式公布,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实施意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严格监管、稳健经营,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其投保范围为: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电石、铁合金、柠檬酸、矿山开发、火力发电、食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塑料加工、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电石、铁合金、柠檬酸、矿山开发、火力发电、食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塑料加工、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予以了界定,明确了相关义务关系。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以及宣传方面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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