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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相关政策已明确
作者 WSMARKET 于 2009-11-04 11:23:14 (66 次阅读) 打印本页
  根据各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反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政策的执行问题进一步明确。

  按照通知的规定,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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