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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预估价
作者 WSMARKET 于 2009-08-06 14:28:56 (154 次阅读) 打印本页

  业务概述

  进口货物预估价是指对符合预估价资格的企业,在进口货物实际申报前,由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制发预估价决定书,在通关环节,海关按预先确定的完税价格验放货物和计征税款。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办事程序

  第一步:综合评估企业条件,确定预估价企业。

  第二步:企业申请。符合预估价要求的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前向价格信息处提交预估价申请书及进口报关所需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提单、信用证等),并完整填写《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第三步:价格信息处受理企业提交的预估价申请。

  第四步:签发《预估价决定书》。价格信息处应在单证审核无疑义的情况下,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预估价决定书》,分别交通关管理处和现场海关。

  第五步:后续核销。企业应将预估价报关资料及付汇核销情况及时反馈价格信息处(一般为三个月),对超过半年仍未核销的将取消预估价资格。

  第六步:后续价格核查。价格信息处将定期对预估价企业实行后续价格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

  办事对象义务

  向上海海关申请预估价资格的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帐册完整。进口企业应每年向价格信息处递交预估价年度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事机构义务

  价格信息处在收到进口企业递交的预估价年度资格申请书后,应对其资信程度开展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企业预估价资格认定书》书面答复进口企业。《企业预估价资格认定书》的有效期为一个年度。

  办事机构

  海关总署上海商品价格信息处

  办事时限

  价格信息处在收齐相关单证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海关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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